2012年12月2日 星期日

買房簽約階段 善用契約審閱期保權益


買房簽約階段 善用契約審閱期保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約前,得享有一定期限的契約審閱期。
封面故事
買房進入簽約階段,多數民眾面對密密麻麻的契約條文可能一個頭兩個大,雖然白紙黑字的契約文字生硬,民眾千萬不可一知半解,影響自身權益。專家建議,應善用「契約審閱期」詳閱契約,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採訪╱潘姿羽 攝影╱王建棟

簽約當天應調閱土地及建物謄本有無限制登記,以免滋生事端。
房屋買賣牽涉產權移轉、瑕疵擔保等責任,更是動輒數百、上千萬元的大金額交易,因此,民眾在簽定交易契約時更該審慎。住商不動產總部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指出,透過仲介買賣房屋時,民眾與仲介簽署的合約,如斡旋單、要約書、委託銷售契約書等皆為定型化契約。


簽約注意事項

提供30天審閱期

由於定型化契約為單方製作,通常對立約者較有利,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便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30日內的審閱期。買賣方透過仲介交易所簽訂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和「購屋要約委託書」,也具備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民眾應善用審閱期了解契約內容和效力。

《消 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也載明若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消費者事後可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也就是該條款不成立。但吳光華提醒,主張無效的條款必須 是定型化契約內原有的制式條文,假如消費者在與仲介業者簽約時,另訂個別磋商條款,即代表消費者理解該條款含義,事後無法主張條款無效。

放棄審閱須證明

買 方有時看到好的物件,會急著想要簽約購買。吳光華表示,消費者可以拋棄審閱期、立即簽約,但這種作法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他建議消費者再怎麼心急,也應逐 一確認有無需要修正的條款。坊間也曾發生消費者簽約後,才提出有條款對自己不利而主張無效,因此部分仲介會請急著簽約的消費者簽具「放棄審閱期」的證明, 以免日後發生爭端。

【其他樓層地下室 看屋不可漏】

為 了確保居住品質,民眾買房前會到現場確認屋況是否良好,但部分屋主會透過裝潢遮掩漏水痕跡、牆壁裂痕,塑造屋況無瑕疵的假象。天時地利不動產顧問公司總經 理張欣民提醒,看屋時除了觀察物件本身,也要到社區其他樓層和地下室看看有無水泥塊掉落、牆壁斑駁的狀況,並在物件周邊晃晃了解環境。

實地走訪周邊區域

藉由實地走訪物件周邊區域,可了解生活機能,也可能發現隱而不顯的嫌惡設施。張欣民表示,每個人忌諱的嫌惡設施不同,有些人不喜歡夜市、小吃店,可能會造成噪音或空氣污染,有些人則忌諱殯葬業、福地或廟宇,這些唯有現場查看才能發現。

雖 然成屋買賣中有《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規保障消費者權益,若買方看屋時不夠仔細,忽略牆壁龜裂、鋼筋外露等可直接觀察到的瑕疵,專家表示, 從實務上來說,明顯未經遮掩的屋況非經賣方刻意隱瞞,若買方在成交事後才反悔想要終止契約,就可能形成單方面毀約,賣方有權沒收買方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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