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4日 星期六

換屋限3個月遷戶籍 免課奢侈稅 2013年05月04日


換屋限3個月遷戶籍 免課奢侈稅

 
民眾因不了解奢侈稅的定義,衍生被追稅的案例。
【連 珠君╱台北報導】奢侈稅雖然已實施近2年,仍有許多民眾不清楚規定,常有遭追稅的案例。專家表示,民眾最容易誤解奢侈稅2年期限,以及不明自用住宅的定 義,遭政府追稅。近期財政部針對換屋族頒布解釋令,如因換屋需求持有2戶自用住宅,只要3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即可免課奢侈稅。

買屋登記日為起算點

民眾買賣房屋被要求補繳奢侈稅時有所聞,甚至有人僅差3天,仍須繳納奢侈稅。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組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民眾最容易誤解2年的定義,以為是買、賣屋登記日的期間;正確的起算點應為買屋登記日,終止日則為賣屋訂定買賣契約日,並採從嚴認定。 

再者,奢侈稅的自用住宅條件也比一般房屋稅、地價稅等稅制嚴格,必須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戶,在賣屋簽定契約前設立戶籍,持有期間不得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如果僅有父母設戶籍,也不符合條件。
財政部4月11日頒布新解釋令,單身族群因換屋需求持有2戶自用住宅,若符合自用未出租、沒有提供營業用的條件下,出售其中1戶自用住宅後,3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可免課奢侈稅。 

如果在購買新屋後、出售舊屋前,戶籍已由舊屋遷移至新屋;或購買新屋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屋,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也可免奢侈稅。

換屋免徵奢侈稅條件

★買新賣舊
適用情況:一般換屋
買賣條件:買進新屋後,1年內須售出舊屋
免稅條件:兩屋均須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無出租、無營業,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

★買新賣新
適用情況:非自願性換屋
買賣條件:符合調職或非自願性離職等條件
免稅條件:兩屋均須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無出租、無營業,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

★戶籍登記時點:
.不論出售新屋或舊屋,售屋後3個月內要將戶籍遷入最終留供自住的房屋
.從買進新屋到出售舊屋(或新屋)期間,戶籍只限在新舊兩屋之間遷移
資料來源:財政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504/34993959/%E6%8F%9B%E5%B1%8B%E9%99%903%E5%80%8B%E6%9C%88%E9%81%B7%E6%88%B6%E7%B1%8D%E5%85%8D%E8%AA%B2%E5%A5%A2%E4%BE%88%E7%A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