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預售屋過戶到出售不滿1年 要課奢侈稅

2011/11/30
【聯合報/賴昭穎採訪整理】
夏先生問:3年前我為了投資,花2000萬元在台北市購買一間預售屋,預計下個月底前交屋。最近有多個買家開出高價想買這間房子,想請問:雖然我下月底才過戶,但我實際買預售屋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這樣轉手還會被課奢侈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如果你持有的預售屋於今年12月底辦妥房屋及土地過戶登記,並於明年初賣掉這間房子,因為你12月才過戶登記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距明年出售的期間不滿1年,加上這間房子是投資用途,不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因此依法必須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報繳15%的奢侈稅。
也就是說,如果你這間房子賣了3000萬元,依規定要繳交450萬元奢侈稅(3000萬的售價x15%) 。

除此之外,你賣掉的房地,除了土地部分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也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6月實施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條例)規定,排除不在課稅範圍的情形,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含2年),在國內的房屋及土地,都必須向國稅局報繳奢侈稅;持有1年以內稅率15%,持有超過1年、2年以內稅率10%。

如果購買預售屋於過戶登記後出售,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距預售屋過戶登記日不滿2年,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奢侈稅。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預售屋完工交屋過戶登記前,出售名下持有的預售屋,這就屬於移轉「權利」,不論持有時間長短,統統不用課奢侈稅;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權利」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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