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4/17
自用住宅一定要記得設籍,以免錯失退稅機會。財政部指出,申請重購退稅者,若已出售的自用住宅未曾有設籍記錄,將不符合退稅資格。
所謂「設籍」,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即有案例,一名納稅人因購入預售屋,至交屋時立即出售,日後並重購另一棟自用住宅,申請退稅時,因已出售房屋並無設籍記錄,錯失退稅機會。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可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價額超過原出售房屋的價額,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稅。
北區國稅局有一名納稅人甲,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國稅局查得甲是在93年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台北市預售屋一棟,96年交屋後立即出售,同年再購入板橋地區2,100萬元自用住宅。
由於重購的板橋自用住宅價格達2,100萬元,超過其已出售的台北市房屋,甲因此向國稅局申請退稅。不過,因甲在出售台北市房屋時,甲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均未在該房屋辦戶籍登記,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國稅局因此按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29%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甲不服,主張出售台北市房屋實得價款不足購入板橋地區房屋,並無實質財產交易所得,要求撤銷課稅處分,但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